2006印尼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www.cainfo.com   2006-05-22 16:46:13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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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印尼有以下6个法律形式:1945年宪法、印尼最高立法机构人民协商会议通过的决定、国会通过的法律、政府法规、总统指令,以及部门实施条例。

    印尼与贸易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34年贸易法》、《海关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法》、《产业法》,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印尼与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外国投资法》、《国内投资法》。

    (二)贸易管理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印尼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产品征收从量税。

    印尼将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2004年11月,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印尼将从2005年起对中国进口产品开始降低税率。最惠国税率为20%以上的产品2005年税率降为20%;最惠国税率为15%的产品2005年不降税,2007年降至8%;最惠国税率为10%的产品2005年不降税,2007年降至8%;最惠国税率为5%的产品2005年及2007年都不降税,2009年降为零。中国与印尼将在2010年前对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削减至零。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印尼政府对某些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制度,该制度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印尼政府对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9类进口产品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对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手工工具6类产品实行非自动许可管理。

    同时,印尼政府通过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实施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管理,只有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这一类产品采用配额形式,进口配额只发放给经批准的国内企业。进口许可证适用于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并将许可证发放给有资格的生产型企业,该企业只能将这些进口物品自用于生产。合成润滑油、人造甜料、农用手工工具的进口许可证只发放给经批准的进口商。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禁止出口活鱼产品、低质橡胶、橡胶原材料、未加工的鳄鱼皮、废铁品(除原产于Batam半岛的之外)、圆木和木片、受《濒临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保护的野生动物和自然植物、尿素,此外,印尼禁止向以色列出口任何产品。

    印尼主要采取“出口指导”和“出口控制”两种出口限制形式。出口指导产品须符合印尼的出口审批要求,这类出口指导产品涉及活牛、活鱼、棕榈、果仁、含铅铝的铁矿石、石油、尿素化肥、鳄鱼皮、未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未加工的金银品、各种金属材料的废品等产品。此外,印尼对出口控制产品采取出口许可证和配额两种方式,这类出口控制产品涉及咖啡、纺织品服装、橡胶、胶合板或类似的复合木板、柚木、混合藤条和藤条半成品。

    4、其他税收管理制度

    印尼财政部2004年12月31日公告修正汽车以外奢侈品的税率,并自2005年1月1日开始生效。印尼的奢侈税税率分为10%、20%、30%、40%、50%及75%等6大类。其中,家电用品、运动用品、空调设备、视听器材及摄影设备为10%;其他家电用品、住宅及公寓、影视设备、烘碗机及微波炉等电磁设备、香水为20%;船用设备、高尔夫球、潜水及滑水等其他运动用品为30%;酒类饮料、皮革制品、丝织或羊毛地毯、水晶制品、贵重金属制品、休闲机动船、飞船、手枪弹、特殊鞋、贵重文具、陶瓷制品及精致石制品为40%;精致动物毛毯、其他航空器、高尔夫球杆等其它运动器材及手枪为50%;其他酒类、其他贵重金属或珍珠制品及豪华邮轮为75%。

    (三)投资管理制度

    印尼禁止本国和外国投资企业对以下11类行业进行投资:大麻等毒品的种植加工、海绵体的收集和利用、有害化学品、化学武器、武器及其零部件、糖类、酒精饮料、赌博及赌博设施、航空服务提供和船舶证明等级检验、广播频率和卫星轨道监控站、放射性物质的开采。

    印尼禁止外商对以下8类行业进行投资:基因的培植;天然森林的特许;木材业承包;出租车、公共汽车运输服务;小规模航海;贸易和支持贸易的服务;传媒服务;动态影像生产业。

    印尼有条件地开放外商合资公司对以下8类行业的投资:港口建设和运营;电力的生产、传输、分配;海运;处理和供应公用饮用水;原子能工厂;医疗服务;基础电信;定期或非定期的航线。

    (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印尼工业与贸易部是印尼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其职能包括制定外贸政策,参与外贸法规的制定,划分进出口产品管理类别,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管理,指定进口商和分派配额,参与解决贸易纠纷及反倾销事务等。

    印尼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策和现行法律,负责货物的进出口管理。

    农业部下属的农产品检疫机构负责进行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直接对印尼共和国总统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和制定国家投资政策,协调和促进外国投资,另外,投资协调委员会还负责审批和管理高风险高精尖的战略性投资项目。根据2005年3月的第11号总统指令,印尼工贸部将负责帮助投资协调委员会协调不同领域投资的相关政策并决定哪个领域对投资开放,投资协调委员会则仍负责落实相关的投资政策。

    二、贸易壁垒

    (一)进口限制

    1、关于印尼禁止从中国进口吓产品的问题

    印尼海洋渔业部2004年底突然宣布停止进口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越南六国的虾产品,理由仅仅是上述六国出口的虾类产品被美国裁定为倾销。中方希望印尼方能够按照WTO的规定在制定和实施相关贸易措施前提供合理的理由并提前通报,并应在不对正常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基础上制定适当的贸易措施。虽然印尼方表示,其正在对被认为遭受抗生素污染的虾产品进行检验,希望在2005年年底检验结束后能够取消对中国虾产品的进口限制,但是,据企业反映,印尼方上述限制措施仍未取消。

    2、关于汽车及其零部件进口许可问题

    2005年4月18日,印尼工业与贸易部颁布第06/M-DAG/PER/4/2005号条例,规定只有经批准的进口商才可进口公共汽车离合器、速度控制带、车辆轴承、变速装置和汽缸座身等5种汽车零部件,以及公共汽车底盘和原装或组装汽车。同时,每次进口均须向工贸部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提供进口货物的数量和型号,以及进口货物的分配情况。工贸部有权拒绝批准进口,但条例并未规定拒绝批准进口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并且,印尼政府未向WTO通报该项措施是否为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印尼政府有关汽车零部件进口许可的规定缺乏透明度。

    3、关于糖类进口许可问题

    2004年9月,印尼工贸部颁布两项糖类进口的法令,规定只有经批准的糖类生产进口商才可进口原糖和精糖,其所进口的原糖和精糖只得自用于糖类生产,不得转手交易。糖类生产进口商所拥有的由进口原糖生产的工业用精糖,只得向糖类产业进行销售和分销,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

    同时,法令规定只有经批准的糖类注册进口商才可进口耕地白糖。甘蔗榨汁季节的前1个月至后2个月期间,不得进口耕地白糖。除国内生产或供应短缺,以致无法满足需求外,进口耕地白糖的价格应高于3410卢比/公斤,但该价格不是固定的,每年允许进口的耕地白糖总量也根据国内需求而随时变化。另外,农业部部长确定甘蔗榨汁季节的具体时间,印尼政府未向WTO通报其有关糖类的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是否属配额管理。

    印尼政府的糖类进口程序和要求缺乏稳定性和可预计性,加大了中国糖类出口商的经营风险。

    4、关于光盘及光盘生产设备等产品限制进口问题

    2005年4月,印尼工贸部出台两项关于光盘及光盘生产设备等产品限制进口的法令,规定进口此类产品的进口商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批准条件包括需要多个印尼政府部门的推荐,同时,每次进口光盘及光盘生产设备等产品都须在装载国由印尼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技术追溯。印尼政府的这一规定增加了中国企业的出口成本。

    (二)对进口产品征收歧视性税费

    印尼政府宣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免征下列产品的奢侈品税:食品、饮料(含乳制品、果菜汁、不含酒精饮料)、化妆品及特定地毯(含有椰子纤维、丝绸及羊毛产品者除外)。目前,印尼政府仍对冷冻器、加热器、电视机、钓鱼用具等运动用品、空调系统、录音或录像机、收音机、照相摄影器征收10%的奢侈品税;对洗衣机、洗碗机、烘干机、乐器及香水等征收20%的奢侈品税;对轮船、其他水上交通工具、木舟、小船(国家用或公共交通用者除外)、某些运动用品征收30%的奢侈品税;对含酒精15%以下之饮料、皮革及人造皮制品、羊毛地毯、水晶制品、鞋类、陶瓷制品等征收40%奢侈品税;对动物细毛制成的毛毯征收50%的奢侈品税;对含酒精15%以上之饮料、宝石或其混合品及游艇等征收75%的奢侈品税。上述进口产品在印尼市场中占较大比例,征收奢侈品税实质是针对进口产品。由于上述进口产品中,近一半产品涉及中国企业向印尼出口的产品,这一税收措施对中国企业向印尼出口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在印尼所有的进口药品都要在食品药物监督局进行注册后方可生产或在市场上销售,药品注册分为传统药品注册和化学药品注册,二者注册的程序和要求不同。

    化学药品注册申请人应为药品出口国生产商指定的印尼销售代理商或批发商,如果要在印尼进行生产,则由指定的印尼制药工厂提出申请,药品出口国生产商无权申请药品注册,这一规定使出口国生产商丧失了药品注册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

    (四)贸易救济措施

    截至2005年,印尼对中国产品发起4起反倾销调查和2起保障措施调查,主要涉及硅锰铁、钢管、碳化钙、扑热息痛、小麦面粉、陶瓷餐具等产品,其中对中国出口的碳化钙、扑热息痛和小麦面粉采取了反倾销措施。2005年8月17日,印尼对打火机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2005年11月11日起,印尼政府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小麦面粉征收9.5%的最终反倾销税,但在此案中,印尼的裁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中国涉案企业造成伤害。首先,该案的申请人BOGASARI面粉公司在印尼面粉市场占有90%的市场份额,而中国出口到印尼的面粉占其市场份额不到3%;其次,2003年,中国对印尼出口面粉的下降幅度达20%,同期,申请人的产量却大幅增加销售价格上升,全年净利润增加10%。因此,中国对印尼的面粉出口不可能对印尼面粉产业造成损害或影响,印尼反倾销委员会裁定对中国产面粉采取反倾销措施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印尼已将面粉进口关税从5%提高到了30%。

    2006年1月,印尼政府对陶瓷餐具保障措施案做出最终裁决,决定自2006年起,对上述进口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中国是陶瓷餐具对印尼的主要出口国。中方认为,印尼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人PT Queen陶瓷公司的产能占印尼国内产业总产能的10%,并于2003年11月彻底关闭了工厂,解散了雇员,不再继续生产被调查产品,因此申请人资格不充分;2、同一起保障措施的产品范围包括了既非同类产品、又非直接竞争产品的两种产品,这种做法与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不符;3、“未预见的发展”问题的认定。

    此外,据部分企业反映,自2005年1月1日起,印尼政府将把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关税从5%提高到30%,印尼方这种在提高关税的同时又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做法是对其国内产业的不合理的双重保护措施,不利于双边贸易的正常发展。中方对此表示关注,并希望印尼慎重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五)出口限制措施

    2005年6月和7月,印尼政府颁布两项法令,限制其国内的混合藤和半成品藤产品从2005年7月至2006年6的具体出口数量,同时,印尼政府规定,出口藤须为4~16mm直径,须由经批准的出口商出口上述藤产品,出口商须每3个月申请一次出口数量分配,同时须提供下3个月的出口和国内销售计划,每次出口前须获得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技术监督证书,检验费由出口商承担。

    印尼政府上述两项法令的制定主要是为了满足其国内藤产品产业的原材料需求,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有关取消普遍数量限制的规定。中国企业每年从印尼进口大量藤产品,上述限制措施不仅加大了中国企业的进口风险,而且还因频繁地出口前检验,增加了中国企业的进口成本。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六)未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同仁堂”、“片仔癀”、“云南白药”、“凤凰自行车”等知名产品商标在印尼屡遭恶意抢注,印尼商标抢注人在取得商标所有权后,经常向印尼当地司法部门或警察部门投诉中国厂家在印尼的合法代理商侵犯其商标权,印尼警察执法时随意逮捕或多次罚款,致使中国许多名优产品退出印尼市场,同时导致印尼国内出现假冒商品,甚至专门从中国进口特制的假冒产品,严重损害中国产品形象和声誉。

    另外,中国企业反映,印尼司法及执法部门存在腐败现象,企业遇到上述知识产权问题,如诉诸司法程序、即使证据确凿,也未必胜诉。即使胜诉,执行也非常困难,且费用较高,致使许多中国企业因成本过高不得不放弃司法救济。经中方交涉,印尼方表示将专门成立一个知识产权执法和监督工作组,加强和改善国内知识产权执法和实施情况。中方对此表示欢迎,但希望印尼方加快建立和完善商标法规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制度,同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对合法贸易造成障碍。

    三、投资壁垒

    印尼的政府机构办理一家企业开业需要151天,虽然苏西洛总统上台后曾允诺要把期限减至30天,但到目前为止收效甚微。

    在印尼登记一项财产需要42天,比以前的33天已经有所退步,然而其登记的费用却要占财产额的10.95%,在东南亚地区是最高的。

    在印尼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一项合同过于缓慢,需要570天,缓慢程度在东南亚地区仅次于东帝汶,而执行合同所需要的成本非常高,高达所需执行款项额的126.5%。

    另外,外商在投资经营过程中经常要支付许多额外的费用来与印尼政府打交,道政府机关办事效率较低,服务意识薄弱,缺乏为外商投资提供服务的意识和便利措施,印尼法制比较混乱,许多领域都缺乏规范,政策透明度不高,司法体系存在腐败现象,通过司法救济方式化解外商投资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或者纠纷的可能性很小,而且耗费时间、精力与财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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